针对劳务派遣泛滥、劳动者权益屡被侵犯的现状,2014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是《劳动合同法》有益的必要补充,在立法理念上,《规定》以防范用人单位转移用工风险为宗旨;在立法技术上,《规定》通过细化《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以及制度创新,堵塞法律漏洞,规制劳务派遣,成为防范用人单位转移用工风险的利器。
劳务派遣定岗定量规制区别对待
劳务派遣的显著特征在于管用分离,即用人单位仅对派遣劳工的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负责,其他的管理工作由人才派遣机构负责。这种管用分离的用工模式为用人单位节省了管理、用工成本,因而许多用人单位超范围大量使用派遣工,原本作为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的劳务派遣用工,成为用工主渠道。更为严重的是,不少用人单位区别对待劳动合同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在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工伤事故以及民主权利等方面歧视劳务派遣工,侵害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规定》在将劳务派遣定性为一种补充用工形式的基础上,细化了劳务派遣的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对劳务派遣定岗定量,明确了劳务派遣只适用于 “三性”岗位,还明确了辅助性岗位的认定程序,即“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这个制度克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难以操作的困难,还将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引入“三性”岗位的确定之中,遏制了辅助性岗位因缺少认定程序和标准而被用人单位滥用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