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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两年内将派遣工比例降至10%
发布日期: 2014-09-11 08:12:16   
    

 今年3月1日前,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员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的,应在2年内将派遣员工用工比例降至10%。日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落实同工同酬、辅助性岗位认定、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和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意见》明确,在调整派遣员工用工数量上,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调整用工方案,明确降低派遣用工比例的计划和期限,并将该调整用工方案报所在地区县人社部门备案;对因不符合条件,劳务派遣单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或者被撤销、吊销的,原已经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继续履行至派遣期限届满。

    在落实派遣员工与其他员工同工同酬上,《意见》规定,用工单位未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人社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用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人社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在辅助性岗位的认定上,则要求用工单位应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范围,并在单位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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