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从明天起,人社部门将在全省组织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执法检查,从严查处同工不同酬、不依法缴纳社保费等违法行为,并公布一批重大违法单位。专项治理行动为期2个月。
国家人社部制定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今年3月1日实施,《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的用工比例、“三性”岗位、福利待遇、跨地区参加社会保险、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超比例要先备案
《暂行规定》规定,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对于超过这一比例的用工单位,给予两年的过渡期,要求用工单位在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逐步降至规定比例。
省人社厅要求,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10%的用工单位,于6月底前报注册地的人社部门备案,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确保平稳过渡。
在将劳务派遣比例降到10%以前,用工单位不得使用新的被派遣劳动者,包括不得更换使用新的被派遣劳动者。必须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
据了解,截止到6月底,全省已取得劳务派遣许可的劳务派遣企业1400多户。
省人社厅提醒,在今年6月底前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尽快到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否则今年7、8月人社部门将会同工商部门开展清查工作。
辅助性岗位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暂行规定》明确,使用劳务派遣的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而且用工单位决定辅助性岗位时还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暂行规定》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暂行规定》在同工同酬的基础上,补充规定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妥善处置被派遣劳动者
《暂行规定》明确了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情形,且强调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此外,还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并明确了经济补偿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