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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负效应之表现
发布日期: 2014-09-12 11:14:33   
    

 事物的优势和不足是必然相对的,没有不足的事物并不存在,劳务派遣也不例外,劳务派遣制度之负效应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代替固定员工,挤占了原单位的固定职工的岗位。使原单位多年的老职工被莫名其妙地剥夺了岗位,又无声无息地丧失了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2.就业稳定性差,受外部因素影响大。在资方市场占优势的情况下,就业机会少时,提前解除合同的数量增加而长期合同减少,待遇下降。对于接受派遣方的劳务合同期限更是没有法律规范。
3.身份歧视现象严重,受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员工之间不仅不能同工同酬,社会保险在很多情况下也是无法保障,受派遣劳动者若是想要得到劳动培训、参加工会组织、甚至晋升职位更是难上加难。受派遣劳动者往往从事的是替代性的工作,用人单位给予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一般较正式劳动者的条件差,有的甚至不到正式劳动员工工资的1/4甚至1/5;原固定职工身份享有的各种福利待遇,绝大部分劳务派遣职工都不享有,而仅得到劳务费;有的用工单位利用劳务派遣用人形式,逃避社会保险义务,而劳务派遣单位又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甚至让被派遣劳动者自己承担缴纳全部的社会保险费。用工形式的不同,导致两种管理方式、两种身份、两种待遇的极大差别。
4.劳动关系不清晰,雇主责任不明,劳动者权益缺乏保护。劳务派遣公司分别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用人单位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别属于两家单位的情况。这是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区别于传统劳动关系的标志性特征。劳动法及相关法规都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本身指挥监督劳动者为基础所构成的劳动关系为规制对象。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造成雇佣与使用相分离,派遣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与纠纷往往没有明确的法律加以规范,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也约定不清或者没有约定,有可能造成在纠纷发生时,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相互推卸责任,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损害无人负责的状态,无法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5.员工结构不合理。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劳务派遣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大量向沿海经济发达城市的企业派遣“廉价”劳动力,而只依据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收入水平给予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和社会福利,造成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派遣单位从中牟取利润,同时也造成那些沿海企业用人结构出现正式员工少,劳务人员多的不正常现象。有的企业甚至将整条生产线包给外地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招收劳务人员,采取“外包内做”的形式。

总结以上劳务派遣负效应的表现形式,可将劳务派遣之负效应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1.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推卸责任
(1)事前责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保险金等义务互相推卸责任。
(2)事后责任:即发生工伤等事故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卸责任。
2.劳务派遣给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均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安定感
(1)被派遣劳动者的不安定感的具体表现为:被派遣劳动者不能参加工会等党团组织,不能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因此使其缺少认同感和归属感;用工单位不愿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培训等辅导,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技能无法得到提高,使其产生不安定感;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导致被派遣劳动者产生不安定感。
(2)用工单位的不安定感具体表现为:若用工单位大量使用派遣劳动者,必然会使正式员工产生不安定感,影响其工作的士气及工作质量,使用工单位面临一定的不安定风险;鉴于被派遣劳动者缺乏安全感,工作表现不及正式员工,使用工单位面临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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