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专门性法律,建立专职监督机构,促进企业合法合理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劳务派遣作为我国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新兴用工模式,已成为我国就业体系的重要内容。劳务派遣应帮助大中专毕业生顺利就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笔者认为,制订劳务派遣的专门性法律,建立专职的监督机构意义重大。应通过立法赋予此机构处理劳务派遣问题的权力。劳务派遣专职机构的主要责任应包括:
1、制定相关劳务
派遣准入制度。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严格的准入条件,由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的劳务派遣专职机构予以审批,以严格控制派遣单位的资质。在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后,由工商行政部门予以登记注册,方可营业。
2、对劳务型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和用人单位使用劳务人员的执法监察,重点是监督检查劳务型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情况,为劳务人员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3、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使用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的情况。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劳务派遣政策规定的劳务型公司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以确保劳务派遣和使用劳务人员行为的规范化,确保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企业应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减少后顾之忧
当前劳务派遣立法的首要任务与发展进程,就是严格规范劳派遣单位的资质。派遣机构的实力和信誉对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当前劳务派遣出现的负面影响大多与劳务派遣机构管理混乱、承担社会责任与经济责任的能力孱弱有关。因此对派遣机构的资质,应当实行严格审查制度。《劳动合同法》第 57 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50 万元。这一法条通过注册资本的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提出了相当严格的要求。但立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的规定仍然存在缺陷。针对目前劳务派遣单位存在严重混业经营的情况,笔者认为,立法应当体现对劳务派遣行业范围的管理,从而避免劳务派遣单位的恶性竞争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此外,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具备一定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派遣机构的劳动者具备一定的职业资格是区别派遣机构和其他非派遣机构的重要特征。因此完备的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应当包括: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50 万元;;
2、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能达到一定等级的从业人员;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4、确定的劳务派遣的专业范围。同时,为了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审查力度,可以对劳务派遣实行许可证审批制度,只有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后,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才可以进行营业活动。
应明确劳务派遣中连带责任的承担原则,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目前劳务派遣业无序发展,出现诸多弊端的重要原因,是立法对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责任规定并不明确。劳务派遣是一种组合劳动关系,劳动者从事劳动中权益受到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接受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 59 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这一规定,在雇主责任分配的基础上,确立了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连带责任,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保护弱势劳动者原则的集中体现。
尽管《劳动合同法》对此做出规定,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仍需细化,如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是否被拖欠,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情况,对劳务派遣单位拖欠工资和社保费用,劳务接受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工资与社会保险费用的支付义务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因此,立法应当加以完善,确认劳务接受单位对工资、社保费用的保证责任,为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如此,既能体现公平原则,也能保障劳动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