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台管理联系我们收藏本站
中国劳务派遣立法现状
发布日期: 2014-09-13 15:49:23   
    

 中国没有专门的劳务派遣法,但近些年来,各省市相继出台了有关劳务派遣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对劳务派遣的运作进行了一定的规范。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本条规定是为贯彻劳动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而做出的程序性规定,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属于实体性规定,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2008年1月1日,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标志,我国立法对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做出了法律层次上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与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义务都进行了严格规定,加大了对单位违法用工的惩罚力度,这样能有效规范劳务派遣市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
(l)从严控制派遣单位的设立。该法规定: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向本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派遣单位。
(2)实行雇用型派遣的规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年以上的定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无法定可辞退情形的还应当续订;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3)对劳务派遣岗位范围的限制。该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4)强调劳动平等。该法赋予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规定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其他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劳动报酬。
(5)实行法定优先的雇主责任分配方式。新法放弃了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而采用法定优于约定的雇主责任分配方式,一方面,在明确划分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雇主责任的基础上,规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员工权益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要求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依此规定就雇主责任分配做出约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与劳务派遣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该法对劳资关系作了变更性的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补充和修正。概括来说,实施条例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了避免用工单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包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要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如果用工单位不履行这些义务,依照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必须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2)禁止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3)避免滥用劳务派遣。为了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从新的《劳动合同法》可以看出,劳务派遣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家重视,不仅在法律层面有了明确规定,随后又通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其作了具体规定,这就要求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合理使用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杭州无虑劳务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历史浏览记录

杭州无虑劳务事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浙ICP备11040604号-3  
copy-right(c)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杭州无虑劳务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国家备案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