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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务派遣现状分析
发布日期: 2015-03-03 09:18:30   
    

我国劳务派遣现状分析
劳务派遣作为我国一种重要的新型用工形式发展异常迅速。一方面,我国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由于没有一技之长,所以很难找到工作,他们当中的另一部分人不知道哪里有工作机会;另一方面,一部分人手中握有用工单位的大量招聘信息,但靠他个人无法满足全部的用工需求,或者他本身不适合、不愿意从事这些工作;再一方面,确实有一些单位,无法针对自己的用工缺口找到合适的劳动者。劳务派遣行业以自己独特的运行方式,解决了劳动者的就业问题和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问题,同时实现了掌握用工需求信息者他的信息的价值。因此劳务派遣在我国发展的非常迅速。这里握有用工需求信息的人就是劳动者的雇佣者,即劳务派遣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的雇佣,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就是劳务派遣工;有着用工需求、接受劳务派遣工的是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劳动者的雇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分离,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工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用工单位间都存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工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派遣合同关系。而劳务派遣工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力的使用与供给关系,目前,它们之间的关系还未从法律上获得确认,因此,当用工单位给劳务派遣工造成损害时,要想让用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就缺少法律上的依据:一方面,他们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各自的权利义务都不明确;一方面,用工单位完全可以将责任全部推给劳务派遣单位,因为劳务派遣单位才是劳务派遣工法律意义上的雇主,二者受到劳动合同的约束,但劳务派遣单位又会以损害并非自己造成的作为理由,拒绝对劳务派遣工进行赔偿;另一方面,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劳务派遣单位易于设立,有办公场所即能营业,又无需置办生产资料,只有注册时投入的资本作为承担责任的最主要来源,因此劳务派遣单位未必有能力承担对劳务派遣工的赔偿责任。所以从现实上看,劳务派遣工要想维护自己的权利,困难重重。
可以说,我国劳务派遣发展的速度虽快,针对劳务派遣制定的法律法规却发展的不够快。我国对劳务派遣的规范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至今还没有针对劳务派遣的专门立法,并且规范劳务派遣的条款很少,很多应当规范的内容没有涉及,或者虽然涉及了但规定不够科学、具体。
法律的不完备是劳务派遣工的权利难以得到保护的原因之一,另一个原因就是维权成本高,劳务派遣工无力负担。与作为法人的劳务派遣单位相比,劳务派遣工是一个弱者,在劳动能力与专业知识方面,劳务派遣工也可以说是较一般劳动者要弱,
因此,对处在弱者地位的劳务派遣工,我们更应该妥善保护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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