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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务派遣工的权利
发布日期: 2015-03-05 08:29:26   
    

我国劳务派遣工的权利
劳务派遣工的权利类型
劳动者作为人的本质属性让他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所以劳动者当然享有民法上各种人身权利。民法中的人身权与财产权是保障公民从事各种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的基础。可以说一个人的民事权利就是他立足于社会的根本,没有民事权利,就谈不上其他的权利。试想一个人连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护,还谈什么做一名劳动者?劳动者的人身权也是他从事社会劳动活动的基础。从生命权、健康权、安全权到名誉权、荣誉权,可以说无一不与劳动者息息相关。
而人作为劳动者的特殊性,又决定了他在每段劳动关系中得以享有一切劳动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的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具有参与社会劳动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此处是狭义的劳动权,亦即工作权。广义的劳动权则涵盖甚广,凡是劳动者参与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都可以归于劳动权利的范畴。例如,具备劳动能力之初,劳动者即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享有参加工会的权利;在给付劳动力时,劳动者又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保护、劳动环境卫生保护的权利,等等。劳务派遣工作为劳动者中的一员,劳动者的所有权利被派遣劳动者一样享有。
2.劳务派遣工与典型雇佣劳动者劳动权利的比较
无论是劳务派遣工还是典型雇佣劳动者,只要是劳动者的一员,就应该处于平等的地位,就应当享有劳动者所有的劳动权利。笔者将二者的劳动权利做比较,不是比较他们各自权利数量的多寡,而是他们劳动权利得到实现的程度。可口可乐公司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和非正式员工事件很能说明劳务派遣工权利与典型雇佣劳动者权利在实践中的差别待遇。2008年12月14日,由某高校9名大学生组成的“大学生关注可口可乐小组”公布了一份名为《大学生关注可口可乐小组调查报告》的文件,该小组成员以普通打工者身份调查了可口可乐在中国东莞、惠州、杭州等地的几家装瓶厂和供应商的用工情况,反映出最严重、最集中的问题在可口可乐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人方面,报告中指出:“可口可乐中国系统存在大量的派遣工和其他非正式工,这些工人干着最危险、最苦、最累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工资却最低,而且还被拖欠甚至克扣。”“可乐小组”在调查报告中公布了一张注释为装瓶厂某派遣工人8月(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的工作和加班时间,分别为312小时和145小时”的图片,31天中工作了312小时并且加班145小时是什么概念?31天一共只有744个小时,如果减去每天必须的8个小时睡眠时间和1个小时三餐时间,剩下的就只有465小时可以利用,而劳务派遣工竟然花费超过98%的时间(457小时/465小时)工作,高强度的工作量让人顺舌!劳务派遣工的休息休假权在哪里?报告中还指出:“在广州装瓶厂和惠州装瓶厂,打码工人由于长时间解除化学药品而又没有专门的手套,工人的手有红肿、发炎、溃烂的现象。东莞厂工人夏天工作时,山于车间内有积水,只好穿着胶鞋上班,时间长了小腿和脚上就会长痒子或肿起来。”劳务派遣工的职业安全权和劳动环境安全卫生权在哪里?报告中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工签订的合同也有调查,其中杭州装瓶厂的劳务派遣工竟然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下了《解除合同协议书》,内容是:由于本人原因,自愿与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如此一来,一旦可口可乐公司不再需要这名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单位也无需继续执行劳动合同,根据之前签下的《解除合同协议书》,可以立即将劳务派遣工扫地出门。相反,对于这几家装瓶厂和供应商的正式员工待遇,调查小组得出了与劳务派遣工完全相反的结论:“根据我们对可口可乐正式工的初步了解,没有发现在正式工方面有违法或非常不公平的事情发生。正式工的待遇和工作条件还算可以。工资最低的都有近2000元/月,正式工的工作都比较轻松,每月休息10天。……并且福利非常好,厂里如果不提供住宿,就有住宿补贴,上下班一般都有班车接送。节假日会有礼品,还经常组织旅游。”
调查报告中两种类型劳动者的待遇可说是云泥之别,究其根本,还是由于我国没有从立法上明确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导致用工单位钻了法律的漏洞,逃避了作为雇主的义务、责任。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用工单位所需承担的义务相对较少,出现任何责任事故,用工单位可以以一句“找你老板去”回绝掉劳务派遣工的请求,而劳务派遣单位又可以以“你是为用工单位工作,出了问题去找他”为理由,拒绝承担责任。一旦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踢皮球”,劳务派遣工的权利就更加难以实现。像可口可乐这样的大型企业尚且如此,其他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状况就更加让人担忧。
这种不平等的差别待遇直接损害了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权利。每一个劳动者的权利、地位都应当是平等的,用工单位却恶意的将劳务派遣工与直接雇佣劳动者放在了一个不平的地位,既没有将劳务派遣工当做自己的雇员看待,更没有将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利放在眼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62条、第63条分别对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权、劳动职业安全权等作出了规定,在实践中却仍然难以实现保护劳务派遣工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和典型雇佣劳动者相比,劳务派遣工作为劳动者中的弱者,处在一个比典型雇佣劳动者更加弱势的地位,现行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劳务派遣工的权利难以保障,因此他们的权利保护需要立法者、司法者给予更多的关注,相关法律法规也应当尽早得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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