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务派遣工权利的侵害形式与侵权责任的认定
目前,我国劳务派遣行业可以说是在蓬勃却不健康的发展着。我们在肯定劳务派遣为解决部分下岗人员再就业,向面对中低端劳动力市场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众多就业机会等方面起到的种种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被派遣劳动者面临的困境。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佣与使用的分离,导致难以厘清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雇主义务与责任的分配,相应的,侵犯被派遣劳动者权利时也无法但它却是劳务派遣众多现实问题中的核心。如果不能明确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侵犯被派遣劳动者权利的形式,明确二者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侵权责任的认定,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就是一句空话。
(一)派遣单位侵害被派遣劳动者权利的形式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劳务派遣工法律意义上的雇主,对劳务派遣提供权利的侵害形式主要是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法定的雇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包括:1.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和劳务派遣工订立2年以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无论劳务派遣工是否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单位都应该按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且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劳务派遣单位只能留取与用工单位约定的费用,决不能擅自克扣用工单位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应当将其与用工单位间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明确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等等。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务派遣工权利的侵害主要就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义务,例如不与劳务派遣工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务派遣工没有工作期间就无需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一旦用工单位不再需要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单位也可以没有后顾之忧的将劳务派遣工一脚踢开;又比如劳务派遣单位并未尽到告知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合同内容的义务,这样劳务派遣工自己也不知道究竟用工单位具体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劳务派遣单位就可以从中克扣部分本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另一方面,毕竟劳务派遣工不是法律专业人员,可能他本人也不知道自己究竟拥有哪些权利,因而容易受到劳务派遣单位的摆布,在无意中就丧失了自己的权利。
(二)用工单位侵害劳务派遣工权利的形式
未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用工单位作为劳务派遣工事实上的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其在使用劳务派遣工时所应当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的产生主要是基于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过程当中对其行使指挥以及管理的权利而产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
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侵害劳务派遣工权利的主要形式同劳务派遣单位一样,也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从而侵害了劳动者的权利。例如未向劳务派遣工提供符合国家劳动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忽视劳务派遣工的身体健康与工作安全,久而久之,可能导致劳务派遣工患上职业病,或者发生工伤意外;再比如要求劳务派遣工长期加班加点工作,不仅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工作时间,也未向其支付加班费用。
2.滥用劳务派遣
用工单位侵害劳务派遣工权利的另一种重要形式是对劳务派遣的滥用。实践中,许多用工单位为了降低劳动成本,逃避雇主责任,而滥用劳务派遣。有些用工单位之所以使用劳务派遣工,并不是因为它临时产生了用工需要,它的用工需要一直都存在,可它就是不愿意直接雇佣劳动者,不论是何岗位、何职务,都由劳务派遣工担任,将劳务派遣当做了他们的“典型雇佣”,反而直接雇佣劳动者成为了他们的“非典型雇佣”。这种做法大大损害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前文说到我国的劳务派遣工实际上享受的待遇与权利都远不如直接雇佣劳动者,面对同工不同酬、加班加点却拿不到加班费等现实,试想劳动者若是有机会成为一名直接雇佣劳动者,又怎么会选择做一名劳务派遣工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所从事的岗位作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规定,却过于抽象,没有判断“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标准,实践中难以操作。用工单位利用这种情况,将劳务派遣当做了自己逃避雇主责任、降低劳动者管理成本、减少劳动报酬支出的方式。
对劳务派遣的滥用方式还有用工单位为了转嫁雇主责任,让劳动者“被派遣”,
也就是所谓的“逆向劳务派遣”。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享受劳动者的劳动力,而将责任转嫁给他人,有些企业要求雇员先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本身就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求该雇员与某个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单位将原企业的雇员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派到原企业工作。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7条仅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只要企业委托的劳务派遣单位不是自己设立的,就不违反法律规定。但事实上却使劳动者在工作的稳定性与劳动待遇等方面均受到了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