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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适合中国的社会保障模式
发布日期: 2015-04-26 08:19:48   
    

进入新世纪,中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大量工人下岗,老龄人口增多等社会问题急待解决。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以政府历来重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那么如何建立有效而全面的并且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呢,首先我们先来观摩一下其他各国的社保模式。
现在各国的主要社会保障模式分为三大类(以资金来源划分):
  (一)社会保险型模式
  这种模式起源于德国,随后为西欧、美国、日本所效仿。这种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社会保障制度在立法基础上,遵循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在资金筹集方面多体现自我保障,辅助以国家补偿机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它是由政府进行社会保障立法,并作为实施的依据。这种社会保险为强制型保险,个人交纳社会保障费,企业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障费,各国政府以不同标准拨款资助。并且覆盖面大,包含了所有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们生、老、病、死或者伤残、失业等等的后顾之忧。这项保险类型的资金来源以个人和单位为主,同时争取社会各界的资助,实现资金来源多元化。社会保险型模式的积极作用是社会保障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使贫困人口比重下降,使失业者得到一定补偿,使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得到了基本生活保障,社会趋于稳定;变部分超前消费为滞后消费,把一部分基金转化为生产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刺激消费,缓解经济危机;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技术发展。
  (二)福利国家型模式
  国家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来源于福利国家的福利政策,它的依据是“福利经济学”,由英国初创,其后在北欧各国实行。特征为实行收入所得再分配,用累进税的办法使社会财富不集中于少数人手里;实行充分就业,消灭各种导致失业的因素;实行全方位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对象为全体社会成员;依法实行,并设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法律监督体系;个人不缴纳或低缴纳社会保障费,福利开支基本上由政府和企业负担;保障项目齐全,一般包括“从摇篮到坟墓”的一切福利保障,标准也比较高。
但是这样的保险模式也有着一定弊端:一是为求得“平等”,牺牲了一些“效率”。二是税收加重,政府财政困难,对外竞争力减弱等。
  (三)强制储蓄型模式
  现在大约有15个国家实行一种“强制储蓄制”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新加坡做出的成绩最显著。其积累的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所有的工人和雇主都必须按期缴纳中央公积金。公积金的缴纳率随经济增长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而调整。特点有:强调自食其力、自力更生,自我保障,强调统一的个人储蓄而不是分散的个人储蓄;资金的筹集全部由雇主和雇员按规定的一定比例支付;公积金制度是以福利为主、社会保障为辅,不具备再分配和互助调剂功能;激励功能比较强。
纵观三种模式,要确立社会保障模式要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我看来中国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坚持收缴、管理、使用三分离的原则;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坚持统一、高效、低起点、低成本、低标准的原则。
特定的国情背景,决定了中国社会保障的体制选择。如果把“国家一社会”、“计划一市场”、“中央一地方”这些相对的概念作为分析体制的工具,那么20多年来中国社会保障实行的是“国家主导型”的体制,这是社会保障“中国模式”最鲜明和最突出的体制特征。“国家主导型”就是由国家决策,国家调控,国家管理。
  1.国家决策。所谓“国家决策”,就是由中央政府主导社会保障大政方针的决策,包括社会保障方案出台的时机、方案中的主要政策、根据~段时间的实施情况对原方案进行重要的修改、除中央政府同意外不允许地方和行业另搞一套等。在中央政府决策前可以由相关部门进行调研,也可以开展各种不同意见的充分讨论,但是最终方案须由中央政府根据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全局需要进行判断,由中央政府工作会议决定。这种决策方式当然难以完全避免失误,但是它的好处也是十分明显的,这就是决策的高效率。正是这种高效率的决策,有效地保证了相关社会保障方案的及时出台,避免了在复杂的问题成堆的改革时期旷日持久的争论,从而既为经济体制改革铺平了道路,也加快了社会保障建设进程。以中美两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为例,中国政府在较短时间内建立起几亿农村居民和城镇没有医保的居民、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起点虽低但逐年有所提高。
  2.国家调控。所谓“国家调控”,是指国家(通过中央政府和中央政府授权的地方政府)对社会保障水平(如养老金的替代率、医疗保险的补偿率、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等)的调节和控制。在中国,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之初,国家就承担起对社会保障水平进行调控的责任和权力。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为例,国家制定养老保险制度时确定了按全社会平均水平计算的基本替代率,国家根据这一基本替代率测算制定了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率;国家要求全国各个行业、各类企业实行统一的缴费办法、养老金计发办法、记账利率和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国家规定并根据需要修改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办法;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在职职工收入水平、物价上涨水平、人口老龄化状况和国家财政收入状况等对养老金替代率做出提高或降低的调整;国家调节行业和阶层养老保险政策进而调控养老金差距等。需要指出的是,国家调控不仅表现为政策的投入,尤其表现在通过财政支出进行的资金投人。我国刚建立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时就明确了在出现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情况下由财政“兜底”补足的原则,以确保制度规定的养老金替代率的实现。国家调控权实际上也是国家决策权的一部分。正是因为国家对社会保障水平进行及时有效的调节,才避免了在许多国家出现的问题久拖不决、积重难返的弊端,使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得以不断解决新旧矛盾而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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