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台管理联系我们收藏本站
社会保障概论名词解释
发布日期: 2015-04-27 09:45:25   
    

1.社会保障:是为保障民生以及促进社会进步,由国家和社会以立法为依据出面举办,由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组织实施,对因各种经济和社会风险事故而陷入困境的人群以及由物质和精神需求的全体公民提供的、福利性的物质援助和专业服务的制度和事业的总称。
  2.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在社会保障活动中,依法享受权力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3.社会保障管理:是指通过一定的机构与程序,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对各种社会保障事务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与监督的过程。社会保障管理不同于生产管理,它是一种社会事务和社会政策管理,致力于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
  4.社会保障基金: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国家为实施各项社会保障计划、项目而预先建立起来的,用以保障社会成员在遭遇社会经济风险事故时所需要的、专款专用的资金。
  5.社会保险:是以政府为主体,以法律为基础,在权力与义务的一致性原则下,通过政府、企业、劳动者个人的共同筹资,为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提供经济收入补偿,使其能够在年老、疾病、伤残、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造成的社会生活问题面前仍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以保障社会安定与持续发展的社会互助制度。
  6.养老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的制度性安排,以权力与义务一致性为原则,在劳动者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达到法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后,为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建立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7.医疗保险:广义医疗保险是针对人的健康的保险,它不仅包括医疗费用的保险,而且包括疾病预防、人体健康维护等方面的内容。狭义医疗保险主要是指针对医疗费用的保险。
  8.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在政府的支持和倡导下,以农村居民为对象,在自愿和互助共济的原则下,通过集体和个人共同筹资,按一定比例补偿农民医疗费用的初级医疗保险形式。
  9.失业保险:是指依据国家法规,通过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渠道筹资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失业时给予失业金支付,以保障其最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对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促进充分就业,弱化失业负效应,稳定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10.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之一,是向法定范围的劳动者补偿其因职业病或工伤而导致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由国家或企业单位对其生活给予一定物质补偿的保障制度。包括因工伤亡所造成的个人直接经济损失和预防、治疗护理、康复和疗养的费用。
  11.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通过社会保险立法为怀孕和分娩的职业妇女及时提供物质帮助和产假,以保障受保母子的基本生活,保持、恢复或增进受保妇女的身体健康及工作能力的一项社会保险计划。
  12.社会救助:是指当社会成员陷入生存危机或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和其他援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13.贫困:社会成员缺乏生活必需的物质资料和服务,无力适应社会生活环境的一种社会现象。
  14.绝对贫困: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下,社会成员的收入不能维持其最低生活需要的社会生活状态。
  15.相对贫困:是指相比较而言的贫困,即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下,生活水平低于社会平均水平一定程度的那部分社会成员的生活状态。
  16.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力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使其生活水平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
  17.农村贫困户:农村地区缺乏、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天灾人祸而造成生活困难,亟需给予帮助的农民、牧民、渔民、盐民家庭。
  18.定期救助:也叫定量救助,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以半年以上为限)对特定救助对象依据规定标准,政府(由民政部门办理)定期(按月)发放现金和实物等生活补助的救助。
  19.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受突发事件等原因使生活陷入困境的生活成 员给予的临时性救助。
  20.扶贫开发:是国家和社会各个方面,对贫困地区或农村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的贫困户,通过政策、资金、物资、技术、信息、劳务、就业等方面的有效扶助和帮助,使其逐步改变贫困落后面貌,走向富裕。其重点是扶持集中连片的贫困地区。
  21.自然灾害社会救助:简称救灾,它是指国家和社会对自然灾害造成生存危机的社会成员进行抢救与援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并使其脱离灾难和危险,恢复生活和生产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
  22.社会福利:广义的指国家和社会为改善国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而依法向国民提供的各种津贴补助,公共设施和社会服务。广义的覆盖的对象是全体国民,提供的包括物质的也有精神生活方面的。狭义的是指国家、社会和企事业单位,为各类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和本单位职工提供的福利性 收入与服务保障。
  23.民政福利:国家民政部门主管的,由国家与社会为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正常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孤残儿童及残疾人等社会特殊弱势群体提供收养、服务、就业等福利性保障的社会福利制度。
  24.民政社会福利企业:民政部门主管的,由国家与社会为安排残疾人就业而建立的,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受国家政策保护、扶持的,具有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25.社会优抚安置保障:国家和社会依法对军人以及军烈属等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生活和工作安置、精神抚慰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
  26.优待金:国家通过群众统筹和财政拨款等方式,向军烈属家庭提供的一种现金补贴,以解决军烈属家庭因无劳动力和劳动力减少,而造成的收入下降和生活困难,在经济上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对优抚对象发放优待金是我国拥军优属的传统形式之一。
  27.社会服务保障:国家和社会依法为社会成员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特性和功能的社会服务,是现代社会保障的一项基本实施方式和手段。
  28.“五保”:“五保”是指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和生活上给予适当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生活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的制度。
  29.“三无”人员:“三无”人员是指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人。




    
——杭州无虑劳务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历史浏览记录

杭州无虑劳务事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浙ICP备11040604号-3  
copy-right(c)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杭州无虑劳务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国家备案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