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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如何补交社会保险
发布日期: 2015-04-29 09:08:07   
    

举例:我在北京一家公司上班,由于个人原因 08 年离职,一年之内未缴纳社会保险,不知我个人 的社保账户会不会删除,如果我重新在一家新公司上班,能否连接上,空出一年未缴纳的保险能够 补上,需要什么手续? 问题补充: 问题补充: 离职后,未找到新工作前,社保账户会被删除吗?如果进入一家新公司(未缴纳的一年保险不补交 的话),新公司的社保与原公司的社保是否能统计在一起,原公司的缴纳的社保会作废吗? 最佳答案 1.你的社保帐户不会被删除 你的社保帐户不会被删除. 你的社保帐户不会被删除 2.如果你再到新的公司去工作的话,你的社保会与之前的缴纳年限与金额衔接,但中间断保不计入缴 费年限内.也就是说可以累计,中间断保无所谓. 3.不用办理补缴,因为跨年补缴是要收滞纳金的,且手续繁琐,所以没必要补缴,如我上面说到的,社保 政策是累计缴费年限及金额的. 4.所以你放心,你原公司的社保不会作废,因为社保的识别系统是按身份证号码来识别的,新公司为你 续保的时候,只需要办理增员即可,你的社保缴纳信息就会体现在社保中心的系统里. 但上述这些都只仅限于缴存地,也就是第二家公司续保业务仍在北京办理.跨市是不适用上述政策. 社会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失业保险, 社会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失业保险,也 是就常说的五险。在这五险中,只有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不用个人缴费,其他三个保险都是由用人 是就常说的五险 单位缴费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构成。 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部分,单位负担部分由单位缴纳。 你说的要补以前年度欠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应按补缴年份当年本人工资计算(如果工资底于上 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60%的, 按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60%计算缴费, 如果 按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300%计算缴 高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300%的, 费)。不能按照 09 年最新工资为缴费基数。
  (一)、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但尚未参保的单位和职工,按照现行基数和费率补缴基本 养老保险费。
   补缴时间分别为: (1)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固定制职工,1988年3月1日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自 职工 1988 年 3 月 1 日前参加工作的,自 1988 年 3 月 1 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88 年 3 月 1 日后参加 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部、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固定制职工,自 1991 年 10 月 1 日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 工 1991 年 10 月 1 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1 年 10 月 1 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 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集体企业及其固定制职工,自 1990 年 11 月 1 日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职工 1990 年 11 月 1 日前参加工作的,自 1990 年 11 月 1 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0 年 11 月 1 日后参加工 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合同制工人,自 1984 年 12 月 1 日起实行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制度。1984 年 12 月 1 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工人,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 险费。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临时工,自 1992 年 7 月起实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制度。1992 年 7 月 1 日后招用的临时工,自招用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6)外商投资、私营及其他各类企业和职工,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 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 1995 年 1 月 1 日后参加工作的, 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7)职工工作单位变更,原工作单位未参保,现若本人愿意承担费用,可按上述第 1 至 6 条条规 定,相应确定补缴起始时间。 2、凡 1995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工作的,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2002 年 1 月 1 日以后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满 10 年不满 15 年,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若其所在单位为职工一次性将养老保险金补足至 15 年,则按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2]30 号文件第 8 条计算 养老金待遇;若不补足 15 年,则按皖政办[2002]30 号文件第 11 条计算养老金待遇。补缴基数按 该职工退休前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实际缴费工资,补缴的费率按单位现行缴费费率。补缴后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不补记个人账户。个人不补缴费用。
  (二)失业保险 符合参加失业保险规定但尚未参保的单位和职工,按照现行基数、原费率补缴失 业保险费,补缴时间分别为: 1、 国有企业及其职工自 1986 年 10 月 1 日起实行失业保险费。 1986 年 10 月 1 日以前参加工作的, 自 1986 年 10 月 1 日起补缴失业保险费;1986 年 10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 开始补缴失业保险费。 2、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职工,自 1993 年 1 月 1 日起补缴 失业保险费。1993 年 1 月 1 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自 1993 年 1 月 1 日起补缴失业保险费;1993 年 1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开始补缴失业保险费。 3、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 1995 年 5 月 1 日起补缴失业保险费。1995 年 5 月 1 日以前参加 工作的,自 1995 年 5 月 1 日起补缴失业保险费;1995 年 5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 之日起开始补缴失业保险费。 4、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自 1999 年 1 月 20 日起实行失业保险费。1999 年 1 月 1 日以前参加工作 的,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补缴失业保险费;1999 年 1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 起开始补缴失业保险费。 (三)医疗保险 根据合政[2002]168 号文件规定,凡属市政府 82 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生产经营正 常的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 2002 年 11 月 30 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002 年 12 月 1 日以 后参加参保的单位,须补缴自 2002 年 12 月 1 日起至参保之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002 年 12 月 1 日后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月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从成立时间开始缴费 现在的政策下就是这样,不保险很难,人才职介给你补的话,除非是他们的错误造成的,才有可能 补而且现在补也不便宜呢,真的你现在只有找黑中介或者熟人了,不过作假的东西要很多,比如劳 动合同、原始的工资收入凭证那些,社保中心批了就能补。 02-04 如果你有工作单位,那单位没给你上保险,那么恭喜你了,你只要去劳动部门投诉就可以了, 肯定能补。养老保险可以补缴,但是会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如果是单位未交,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但是如果医疗保险中断 3 个月后就不能计算连续年限了。 生育险是可以补交的,你可以要求你单位帮你补交,否则你可以叫你公司付给你生育险的钱!否则 可以去劳动局投诉你所在的公司! 你以前买的生育险如果自动转到了现在的公司的话,生育险是可以累计的! 医疗保险是可以补缴的。 国家开始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大约在 2001 年前后。 医疗保险一般不用补交, 但是各地区的规定不同,有的地区规定必须补缴,有的地区规定可以补缴,也有的地区规定不到退 休时间不准补缴,是否需要补缴,应当视本地区的规定而定。 医疗保险在退休时必须积累一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一般规定为 20 年-30 年,并且实 际缴费年限必须达到 5 年(或 10 年) ,才可以在退休以后免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保障待遇。如果在 退休时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规定要求,可以按当时的费率标准补交所差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当地实施医疗保险制度以前, 个人的经劳动部门认可的连续工龄和在养老保险 制度实施以后连续交纳养老保险的时间(年限) 。 失业保险可以补缴,但是必须是由单位进行补缴,个人不能补。 如果你们当地是 5 险合 1,那么就要一起缴纳, 如果未实行 5 险合 1,那么可以单独交纳! 单位一般不会单独为你缴纳的,通常单位未必会这么做, 单位一般不会单独为你缴纳的,通常单位未必会这么做,即使单位愿意单独为 某人缴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未必会同意的。 某人缴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未必会同意的。
   (三)工伤保险不可以补交,如果在未缴纳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共伤,职工工伤所产生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养老保险可以补缴,但是会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如果是单位未交,可以要求单位补缴。但是如果医 疗保险中断 3 个月后就不能计算连续年限了。 生育险是可以补交的,你可以要求你单位帮你补交,否则你可以叫你公司付给你生育险的钱!否则 可以去劳动局投诉你所在的公司! 你以前买的生育险如果自动转到了现在的公司的话,生育险是可以累计的! 医疗保险是可以补缴的。 国家开始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大约在 2001 年前后。 医疗保险一般不用补交, 但是各地区的规定不同,有的地区规定必须补缴,有的地区规定可以补缴,也有的地区规定不到退 休时间不准补缴,是否需要补缴,应当视本地区的规定而定。 医疗保险在退休时必须积累一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一般规定为 20 年-30 年,并且实 际缴费年限必须达到 5 年(或 10 年) ,才可以在退休以后免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保障待遇。如果在 退休时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规定要求,可以按当时的费率标准补交所差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当地实施医疗保险制度以前, 个人的经劳动部门认可的连续工龄和在养老保险 制度实施以后连续交纳养老保险的时间(年限) 。 失业保险可以补缴,但是必须是由单位进行补缴,个人不能补。 如果你们当地是 5 险合 1,那么就要一起缴纳, 如果未实行 5 险合 1,那么可以单独交纳! 单位一般不会单独为你缴纳的,通常单位未必会这么做,即使单位愿意单独为 某人缴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未必会同意的。 工伤保险不可以补交,如果在未缴纳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共伤,职工工伤所产生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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