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
2011 年 5 月 12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 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公众意见。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 15 年人员的 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草案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 15 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 15 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 5 年后仍不足 15 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 15 年。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 不足 15 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 15 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 付给本人。 草案明确规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现有规定执 行。 为了规范管理,草案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参加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 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明确参加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草案还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其他注意事项
(一)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以虚假材料申报并获得养老待遇的, 一经查实,除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外,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如果申领人不能按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属于我局原因延误的,予以补发 延误期间的养老金;属于申办单位原因造成延误的,由单位负责补发其应得的待遇; 属于个人原因延误的,由个人承担有关责任,延误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三)单位或申领人对核定的养老待遇有异议,应按照《社会保险争议办法》的 规定时效及时向我局待遇核发部反映。属于我局办理出错的,由待遇核发部负责重新 核定待遇。对重核待遇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重核结果的 60 天内向省劳动保障 厅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