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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福利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15-05-13 09:34:06   
    

社保福利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保福利体系, 便于同城及异地员工进行社保缴纳,体现集团公司合理化及人性化的管理机制,特制定社保福利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集团各部门、各分公司、办事处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三、基数标准界定 集团公司将按照员工职务级别及工作所在地进行标准划分, 具体如下: 岗位级别 A B C-D E-F 四、缴纳方式 1、按照员工意愿,可在其工作所在地进行参保缴纳,执行当地缴费比例。 2、本省范围内户口非工作所在地员工参保,可在原户籍地 缴纳,但不能高于当地社平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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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标准 3000-4000 2500-3500 2000-3000 参照当地社平工资
3、异地跨省员工参保,可在原户籍地缴纳,但不能高于当地社平工资标准,同时凭正规发票于集团财务处进行报销。 4、外派人员可在户口所在地的集团各所属公司进行参保, 同时按照当地社平工资标准进行缴纳,不能挂靠集团所属公司的,由员工个人就地自行寻找人事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由员工自 理,同时凭正规发票于集团财务处进行报销。 5、公积金以参保当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标准进行缴纳。 五、入职时与集团协商已确定个人社保基数的,若高于此规定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低于现标准的按照本规定自 2011 年社 会保险基数重新核定后调整执行。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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