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台管理联系我们收藏本站
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发布日期: 2015-05-22 09:24:47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经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原则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如下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内容,并已理解协议各条款含义。                    (乙方签字)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或甲方内部规定保密的信息。本协议所称甲方的商业秘密不限于甲方企业本身的商业秘密,还包括因业务往来所知悉的甲方所属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合作协议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投资计划、合作计划、客户资料、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交易网络、经营方法、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第二条 乙方无条件承担下列保守商业秘密义务:
1、不刺探非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商业秘密;
2、不向不承担相应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相应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4、不利用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从事有损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利益的经营、交易等行为。



    
点击下载


    
——劳资关系


最新资料
历史浏览记录

杭州无虑劳务事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浙ICP备11040604号-3  
copy-right(c)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备案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