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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代理需源头上治理劳务派遣乱象
发布日期: 2015-08-18 10:51:32   
    

近年来,违规使用劳务派遣的乱象愈演愈烈,去年初,全国总工会向全国人大法工委上报调查报告称,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达到6000多万,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2011年2月26日《经济观察报》)。据有关专家估计,眼下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可能超过了一亿人。违规劳务派遣泛滥,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较大冲击,所以招致普遍强烈的诟病。
  

  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本次修法拟集中就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进行修改(6月27日《人民日报》)。修正案草案,可谓是从源头上治理劳务派遣乱象,让我们看到了荡涤劳务派遣乱象的曙光。

  

  这么多企业之所以争先恐后趋之若鹜地群起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对他们的行为可以概括为“一个中心目的、两个基本手段”。“一个中心目的”是,钻法律空子,规避用工责任,降低用工成本;“两个基本手段”,其一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规定,在正式岗位、常规岗位和固定岗位上长期使用派遣工;其二是违反同工同酬用工原则,对劳务派遣工实行畸低的薪酬待遇。

  

  草案正是从上述“一个中心目的、两个基本手段”方面,采取了针对性的遏制措施。首先,草案对劳务派遣的“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续存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正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对“三性”没有做出明确界定,致使无良的用人单位有了滥用派遣工的可乘之机。待到草案成为法律后,那么,无良单位再想钻法律的空子,那就相当困难了。

  

  其次,草案进一步严格维护了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权利。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该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是,许多用工单位对派遣工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有的派遣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企业福利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为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草案增加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也许,这项规定就是遏制违规劳务派遣的“杀手锏”。试想,派遣工与正式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同工同酬了,用工单位还要另外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一份劳务费(中介费),那只有傻瓜才会这么干,才会再使用派遣工。

  

  衷心希望草案能够早日通过,成为法律。在这一新法的庇护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切实维护,不再遭受非法劳务派遣的忽悠和欺诈;同时,现有的广大劳务派遣工也可以在新法的庇护下,得到“拨乱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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